日期:2025-12-15 07:51:50

滑翔伞运动近年来受到许多户外爱好者的青睐,它在带来刺激体验的同时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滑翔伞飞行高坠受伤的案件,认定滑翔伞运动者自行承担80%责任。
2024年4月,李先生在某体育公司经营的飞行基地进行滑翔伞飞行时从高空坠落摔伤。事故发生后,他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全身多处骨折,住院26天,花费医药费近25万元。由于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李先生将体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00万余元。
李先生表示,在9个月的滑翔伞培训课程期间,并未完成全部课程,也没有取得滑翔伞运动资格证书,不具备自主飞行能力。他认为教练员在事发期间没有紧密观察他的飞行状态,导致他飞到气流不稳定的危险区域后从高空坠落,因此体育公司应对事故负全责。
体育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滑翔伞初中级课程培训合同》已经过期,李先生已不属于培训期内学员,公司不再负有培训及看护义务。同时,双方还签订了《滑翔伞培训课程免责协议书》,明确告知李先生滑翔伞运动存在风险。事发当天,教练出于安全考虑,要求李先生在完成地面训练合格后才允许飞行。体育公司认为李先生有多次飞行记录,已具备自主飞行能力,不需要教练指挥飞行,因此李先生应自行承担损失。
司法鉴定显示,李先生腰3椎体爆裂骨折伴附件骨折(管内骨性占位),行内固定术后,符合九级伤残;双侧累计8根肋骨骨折,符合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查明,体育公司作为滑翔伞运动场地及培训服务机构,具备滑翔伞运动培训资质,对参加滑翔伞运动人员已尽到事先的告知和警告义务。事发当天,体育公司提前评估气象情况、进行空域报备,保证适宜进行滑翔伞运动。在李先生飞行过程中,地面教练员多次通过无线电提醒其注意飞行高度和位置,李先生也认可听到这些提示。事发后,体育公司及时组织营救、拨打急救电话,并垫付部分医药费。
法院认为,滑翔伞运动是一项高风险运动,李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参加滑翔伞运动前应当预见该运动存在的风险。李先生自认未完成相应的培训课程、未取得独立飞行资格,在未能正确评估自身是否具备独立飞行能力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独立飞行,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此外,李先生在起飞一段时间后,缺乏对周围飞行区域的环境因素警惕和预判能力,未能提前识别并规避风险区域,最终导致坠落受伤。
法院同时认为,体育公司在尚未明确李先生是否具备自主飞行能力的情况下允许其独自飞行,应对李先生受伤承担一定责任。根据双方过错情况,法院酌情确定李先生自行承担80%责任,体育公司承担20%责任,判决体育公司赔偿李先生各项损失共计19万余元。
法官庭后表示,滑翔伞飞行作为一项高风险运动,安全问题不仅关系到参与者的健康与生命,也对运营机构的安全保障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运动者与服务机构均需依法履行各自义务,共同构建规范、可控的运动环境。
参与滑翔伞飞行的运动者应主动履行对自身安全的合理注意义务,确认对方具备合法经营资质,仔细阅读并理解风险告知书内容,评估自身身体条件和运动水平是否适合参与。运动者须接受系统化专业培训,掌握基本操作要领与应急处理方法,加强应急处置训练,确保操作规范。飞行中应严格遵守安全规程,使用符合标准的飞行装备,注意观察气象变化及飞行环境状况,不得超越自身能力盲目尝试高难度动作。
滑翔伞运动场地及培训服务机构应依法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具备开展滑翔伞运动所需的完整资质,教练员应持证上岗并具备相应教学能力。同时,应确保飞行场地符合安全标准,每日开展气象评估,不具备条件时应暂停活动。在飞行前向参与者明确告知风险及注意事项,并取得书面确认。此外,应建立健全培训管理制度,对学员能力进行客观评估并做好全过程记录,在遇到突发情况时采取及时、有效的应对措施,最大限度保障参与者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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